【本集提示】
【案例内容】
吴老师,您好!
我们公司计划于2017年7月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,年保费为3000元/人,单位负担2000元其余由个人负担。保险期间为:2017年8月1日~2018年7月31日。
请问吴老师,上述购买保险支出如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,比如公司员工王某扣除按规定缴纳的“三费一金”后月工资收入为9000元,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?”
【税法依据】
【案例分析】
在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之前6月份李王某应纳工资、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:(9000-3500)×20%-555=545(元);
根据财税〔2017〕39号第四条文件第(一)项的规定,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,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,视同个人购买,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,在不超过200元/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。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,不得税前扣除。以后年度续保时,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因而,单位负担的购买商业健康险支出2000元应计入王某7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,则7月份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:
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即从8月份,在不超过200元/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。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,不得税前扣除。因而,8月份王某应纳工资、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:(9000-3500-200)×20%-555=505(元)。
需要说明的是: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,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,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,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。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,保证信息真实准确。
【下期预告】会计核算的净亏损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?